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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知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0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李欣。委托代理人:姜波。被告: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江娟。委托代理人:王冶。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代红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