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宝鸡鑫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丰饭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鑫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丰饭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397号原告宝鸡鑫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06794252-9.法定代表人王小刚,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红强,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瑞丰饭庄,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0号。法定代表人魏天居。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鑫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瑞丰饭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鑫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鑫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8元,减半收取33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铁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曲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