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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跃飞与安图县公安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第三人孙兴长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飞,安图县公安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孙兴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26行初1号原告孙跃飞,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安图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晓泉,该局政工监督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贺,该局法制室副主任。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住所地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黄龙男,该局法制支队科员。第三人孙兴长,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原告孙跃飞诉被告安图县公安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第三人孙兴长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跃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跃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跃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跃飞负担。审判长  朴秀兰审判员  奇贞花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