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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林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林,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被立案侦查,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同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林犯行贿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某天,被告人郑林为感谢时任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局长言敏永(另案处理)指定其承建该局的员工宿舍楼工程,并为谋取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工程项目的建设机会,在中山市石岐区华润万家附近向言敏永行贿人民币200000元。2015年1月28日,侦查人员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将被告人郑林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郑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人言敏永、吴某、陈某、黄某、朱某的证言,证人言敏永的身份信息及工作职责证明,中山市计划委员会出具的中计基(2001)331号批复,中山市捷高建设工程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钟祥道等30人住宅项目工程预算报告材料,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施工许可证审批意见表,中山市建设局出具的中山市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管理人员聘用合同,被告人郑林的供述、户籍证明及中越自卫还击战参战军人优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林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林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国荣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陈清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嘉玲曾荣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