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 2016 ) 湘1124民初177号原告黄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77号原告黄XX,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祥霖铺镇大车村XXXX。被告何XX,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营江乡小洞村XXXX。原告黄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