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李海军、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李海军,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019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路89号。负责人王小洁,行长。被告李海军,居民。被告金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诉被告李海军、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军、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海军、金平的起诉。审 判 长 顾桂芹人民陪审员 廖东梅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宇翔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