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黄伦进诉付有成、王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伦进,付有成,王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财保21号原告黄伦进,男,生于1970年9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付有成(曾用名付有城),男,生于1975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柳,女,生于1988年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被告付有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伦进诉被告付有成、王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伦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付有成、王柳婚后共同所有的登记在王柳名下之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南外镇)×路×号×栋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字号×,建筑面积379.65平方米)中的25﹪份额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伦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王柳和案外人刘文碧、田文素、王述芳名下共有之位于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南外镇)×号×栋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字号×,建筑面积379.65平方米)中王柳所享有的25﹪产权份额予以查封;将洪霞所有的大众汽车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仍分别由王柳等共有人和洪霞占有、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设定他项物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查封不动产(房屋)的期限为三年,动产(汽车)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定书送达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如需办理延期手续,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查封、冻结效力归于消灭。代理审判员 潘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