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孙正华与董炳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正华,董炳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3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正华,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炳章,居民。上诉人孙正华因与被上诉人董炳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正华诉称:我与董炳章系远房亲戚关系。我儿子孙延中看病的合作医疗报销一事,我把7万多元发票给董炳章,请其送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卫生院报销。六个月后,我从新兴卫生院领取7344.2元,其余4万元多元发票报销款未能领取。董炳章模仿我的笔迹,侵占孙延中的合作医疗报销款。我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董炳章返还我合作医疗报销款20980.6元。董炳章辩称:孙正华主体不符,主体应该是孙延中。孙正华诉称事实不存在,其诉称7万元多元发票给我不是事实,实际给我2万多元发票,我将该2万多元发票送给新兴卫生院徐院长,卫生院需要先审核,后送到亭湖区审批。后我告诉孙正华,发票已经送出去了,办理需要一个过程,你自己去找他们,当时情况就是这样。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孙延中因就医发生医疗费,应由孙延中相关主张权利。现孙正华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孙正华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孙正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与董炳章系远房亲戚关系,我因儿子孙延中看病合作医疗报销费用一事,把7万多元发票拿给董炳章,请其到新兴卫生院报销。后董炳章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伪造我的笔迹,共报销28324.8元,我仅拿到7344.2元,其余款项被其侵占。请求二审判决董炳章向我返还医疗报销款20980.6元。被上诉人董炳章答辩称,医疗款的领取主体应该是孙延中;上诉人所述事实不实,医疗报销款已经被上诉人自己实际分批领取。本院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孙正华的儿子孙延中因就医,与董炳章发生领取报销医疗费的纠纷,应由孙延中本人主张相关权利。现孙正华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驳回孙正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李 砚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珺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