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5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邓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