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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执保64,16民225-1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卫,王利涛,湖北丽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25-1号原告肖红卫,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史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涛,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湖北丽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清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肖红卫因其与被告王利涛、湖北丽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利涛在湖北丽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和位于汉江国际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765**号),原告肖红卫和担保人张云自愿以其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力诺•蓝钻领域”2-3-301的462.24㎡商业门面房产作为担保,并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肖红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利涛在湖北丽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30%股权。二、查封被告王利涛所有的位于汉江国际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765**号)。三、查封原告肖红卫和担保人张云共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力诺•蓝钻领域”2-3-301的462.24㎡商业门面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星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