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2
案件名称
王钲淘与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钲淘,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604号原告王钲淘,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娜,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钲淘诉被告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钲淘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张娜位于郑东新区东风东路西康平路南01号楼46层4611的房产一套(合同号:D1400162****),限制金额300万元。担保人耿字典以其位于金水区东风路12号院5号楼3单元30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胡军卫以其位于金水区东风路12号院7号楼2单元22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贾建中以其位于金水区东风路12号院8号楼1单元9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职建伟和王钲淘以其位于金水区园田路41号23号楼1单元12层1201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1501106679-1、1501106679-××号)共同为原告王钲淘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钲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娜位于郑东新区东风东路西康平路南01号楼46层4611的房产(合同号:D1400162****),限制金额3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耿字典位于金水区东风路12号院5号楼3单元30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胡军卫位于金水区东风路12号院7号楼2单元22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贾建中位于金水区东风路12号院8号楼1单元9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五、查封担保人职建伟和王钲淘位于金水区园田路41号23号楼1单元12层1201号的房屋(郑房权证字第1501106679-1、1501106679-××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钲淘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