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伊菲曼服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润兴服装有限公司,师云彪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伊菲曼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润兴服装有限公司,师云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深圳市伊菲曼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琴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渊,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润兴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波。被告师云彪。原告深圳市伊菲曼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润兴服装有限公司、师云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给两被告做服装加工,两被告应付原告加工费142275元,按照两被告签下的还款计划,应当在2014年12月15日前付清,但两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两被告支付加工费142275元;2、两被告支付利息2058元(从2014年12月16日起算直至付清之日,现暂计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被告深圳市中润兴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应付给源嘉利公司的加工费142275元转给原告,承诺于2014年12月1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于12月5日前付清,欠条由原告代表朱奕诺、案外人侯隆智、被告师云彪署名。2014年12月2日,被告深圳市中润兴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于2014年12月5日还加工费5万元,2014年12月10日还加工费5万元,2014年12月15日还清余款。但被告并未按期履行还款计划。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还款计划、入库单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还款计划、入库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公司交付金额为142275元货物的事实,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支付货款的情况,本院采纳原告关于被告公司未支付货款的主张。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142275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师云彪就被告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润兴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伊菲曼服装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42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422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伊菲曼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6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鹏 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帆(兼)书 记 员 唐 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