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南安市鑫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南安市鑫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蔡建设,王丽琴,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组织机构代码:25985558-5.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0377-1.负责人:陈良生。原审被告:南安市鑫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水暖城*期。组织机构代码:57700084-9.法定代表人:蔡建设。原审被告: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6038430-2.法定代表人:游国标。原审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岑利泽。原审被告: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法定代表人:蔡学宇。原审被告:蔡建设,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王丽琴,女,汉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第三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上诉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福州办事处)及原审被告南安市鑫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联公司)、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水明珠公司)、蔡建设、王丽琴、原审第三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14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讼争《债权转让协议》第8.2条约定,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向买方(即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也就管辖事宜作出同样的约定,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宇公司、王丽琴关于本案应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宇公司、王丽琴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宇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各被告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南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无论是各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南安市,故本案依法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长城资产福州办事处答辩称,答辩人与原审被告鑫宇公司签订的《委托清收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与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均约定发生纠纷由答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的住所地在福州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中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原告长城资产福州办事处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讼争的买方长城资产福州办事处与卖方鑫宇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清收协议》,债权人长城资产福州办事处与保证人中宇公司、欧联公司、利达公司、上水明珠公司、蔡建设、王丽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协议》中均约定,发生纠纷由长城资产福州办事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主从合同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有效,并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长城资产福州办事处的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的原告住所地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宇公司关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与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的管辖确定原则不符,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谌超育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义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