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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刚、廖桂英、许志强、郭志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小刚,廖桂英,许志强,郭志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路186号第五、六层,组织机构代码56926014-9。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珍珍,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国禹,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郭小刚,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廖桂英,女,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许志强,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郭志炜,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刚、廖桂英、许志强、郭志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郭小刚于2016年1月29日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保全费1596元,合计3858.5元,由原告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郑寿锋人民陪审员  吴炳南人民陪审员  陈庆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