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恢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广贞、徐彩仙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贞,徐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恢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徐广贞,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徐彩仙,1957年11月14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徐广贞与被执行人徐采仙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衢开马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余舍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1年7月18日,因被执行人徐彩仙暂无履行能力。本院(2011)衢开执民字第4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程序终结。2015年10月23日因申请执行人余舍水死亡,由法定继承人徐广贞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经审,被执行人徐彩仙仍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徐彩仙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广贞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恢字第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吾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