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又名李淑苹。委托代理人王文涛,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某、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19日婚生长子董一凡,2009年8月21日婚生次子董康凡。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生气。董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并由双方分别抚养两个儿子,抚养费自理。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已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培养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尽管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能继续共同生活。董某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董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董某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董某负担。董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二人的婚姻为我母亲包办,双方经常生气,2010年就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原来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一次,撤诉了,这是我第三次起诉离婚。原审判决不准我们二人离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我的诉请。二个孩子,一人可以抚养一个。李某答辩称:第二个孩子出生后,我身体一直不好,肾也摘除了,一直与公婆生活在一起。董某却抛妻离子,不顾父母,还带第三者打我。现在孩子太小,坚决不同意离婚,真心希望董某浪子回头,幡然醒悟,使家庭破镜重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二个子女。双方虽有矛盾,但并非不能调和。董某虽起诉过离婚,但董某的父母、孩子均表示董某、李某感情不错。董某主张离婚,理由不充分,董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董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航微审判员 陈 赞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