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楼执字第874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市。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夏某某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郑某某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8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颂利 执行员 孙放军 执行员 吕雪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偲 吕仙亭法庭文书审批表 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 文书案号 (2015)楼执字第874号 文书拟稿人 吕雪强 报批时间 2016年2月1日 申请执行人 夏某某 被执行人 郑某某 裁定结果: 一、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执字第8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庭长审批意见: 主管院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