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92号原告文某某,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家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