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92号原告文某某,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家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