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韩坤盗窃罪、抢劫罪、招摇撞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63号罪犯韩珅(曾用名韩森森),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1)寿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韩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撤销(2010)寿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韩珅宣告缓刑一年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已缴纳六千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1)潍刑二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4月12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65.6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