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侯燕君与李永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燕君,李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484192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原告侯燕君被告李永进本院在审理(当事人)(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侯燕君负担。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罗方灵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