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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侯燕君与李永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燕君,李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484192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原告侯燕君被告李永进本院在审理(当事人)(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侯燕君负担。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罗方灵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