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邵长华与胡海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华,胡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邵长华,居民。被执行人胡海伟,居民。原告邵长华与被告胡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响陈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胡海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邵长华支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胡海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邵长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