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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双骏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46号罪犯李双骏,男,37岁(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2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双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0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对罪犯李双骏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李双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李双骏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双骏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双骏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双骏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双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双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