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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懿颖、王懿姿与王可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懿颖,王懿姿,王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懿颖,女,2011年4月18日生,汉族,幼儿园上学,住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21号3单元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懿姿,女,2011年4月18日生,汉族,幼儿园上学,住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21号3单元301号。法定代理人张旭,女,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21号3单元301号。被执行人王可新,男,1984年12月1日,汉族,化公司人武部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湘西小区166栋-19号。本院在执行王懿颖、王懿姿与被执行人王可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王可新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并分二次将19300元划拨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内容及主文第二项(2015年5月份��抚养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