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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庆与郭树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郭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韩庆,男,4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郭树城,男,47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树城在平煤红庙煤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郭树城的工资款1500元直至扣清人民币20943元整时止。二、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执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