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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中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张红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818号原告上海中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罗亚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男。委托代理人肖慧婷,女。被告张红岩,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中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世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爱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