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忠举、杨敏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敏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蔡一威,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敏。曾因卖淫于2008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孔晓兵,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2016年1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池新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杨敏及上述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7月份至2015年10月13日间,被告人张某、杨敏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景阳东路××号后面一出租房内,由杨敏拉客、张某望风,容留、介绍卖淫女何某、曾某和梁某某(未成年人)等向他人卖淫。期间,卖淫女每卖淫一次,被告人张某、杨敏抽成30元或50元不等。同年10月12日晚,何某在该卖淫场所内向夏某卖淫一次、曾某向刘某卖淫一次。后该卖淫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卖淫嫖娼人员被当场查获。至被查获日止,该场所容留、介绍卖淫达数百次,被告人张某、杨敏共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杨敏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杨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辩称对被告人杨敏的容留、介绍卖淫情况不清楚,期间应杨敏的要求望风三次。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提出被告人张某供述存在诸多矛盾和反复,应以庭审中的供述即望风三次为准。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份至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杨敏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景阳东路××号后面一出租房内,采取由杨敏拉客、张某望风的方式,容留、介绍卖淫女何某、曾某和梁某某(未成年人)等向他人卖淫。期间,卖淫女每卖淫一次,被告人张某、杨敏抽成30元或50元不等。10月12日晚,何某在该卖淫场所向夏某卖淫一次、曾某向刘某卖淫一次。后该卖淫场所及卖淫人员被公安机关查获。至被查获时止,该场所容留卖淫次数达二十次以上,被告人杨敏、张某获利2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敏的供述:2015年6、7月份,我老公张某提议位于瑞安市塘下镇景阳东路××号后面我们的租住处给小姐卖淫,我们另外租房子,我同意了。基本上都在晚上营业,我在街上招揽客人并把客人带到出租房内,并负责收钱。小姐卖淫时,我在门口望风,我老公张某在外面望风,有警察经过,打电话给我通风报信。期间,我们容留了“良梅”、“千”、还有一个新来的还叫不出名字的卖淫女等卖淫,其他卖淫女都不在这了,想不起名字,每次抽成30元或50元。我们的店在2015年6、7月开始,一直到10月13日凌晨被公安查获,期间共获利20000余元。2、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5年9月份开始,我跟我老婆杨敏开始在瑞安市塘下镇景阳东路××号后面的租住房容留卖淫女卖淫,我老婆主要负责,我偶尔过去望风,如有警察巡逻经过,我会打电话通知我老婆。3、证人曾某的证言:我是从2015年8月中旬从永康到瑞安,经朋友小路的介绍和店内老板、老板娘的同意,在瑞安市塘下镇景阳东路××号后面一出租房卖淫。每个月上班20多天,每天大概能接7.8个客人,一次卖淫收费100元或150元,老板和老板娘抽头30元或50元。抓获当天,我卖淫5次,收的350元被公安人员扣押。客人是老板娘带进来的,我在卖淫时,老板娘就在出租房里面坐着或站在门口,老板在门口的巷子里面遛狗及望风,防止警察过来查,有时候老板也会带客人过来。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杨敏系老板娘,被告人张某系老板,4、证人何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1日晚,我从贵州遵义到瑞安市塘下镇,我朋友就介绍了一男一女给我认识,那个男的说他们两个人是在塘下景阳东路××号后面一出租房里带小姐卖淫的,抽成是100元抽30元,我同意了,当晚,老板带我到出租房开始上班,老板娘给我介绍客人。至凌晨被抓获,我一共卖淫3次,拿到210元钱。出租房除我之外,还有三个卖淫女卖淫,老板负责在外面望风,老板娘在出租房外招揽客人。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杨敏系老板娘,被告人张某系老板。5、证人梁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2日下午14时许,因之前听说塘下景阳东路××号后面一出租房里有人带小姐卖淫,我就过去说自己想卖淫,老板娘说卖淫一次抽成30元,我同意后就在店里开始卖淫,至被查获时共卖淫3次,获利210元。出租房内包括我共有四个卖淫女,有两个被你们抓过来了,还有一个在被查之前走掉了。该店里有老板娘和老板,他们是夫妻关系,在外面招揽生意,三轮车夫有生意了也会打电话给他们。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杨敏系老板娘,被告人张某系老板。6、证人夏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我在塘下景阳东路××号后面一出租房的巷子口,一中年妇女问我要不要小姐,一次150元,我同意后,她把我带到出租房内,里面有四、五个卖淫小姐,我选了一个小姐发生性关系,在嫖娼之前我把150元给了中年妇女。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杨敏系中年妇女,卖淫女何某。7、证人刘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我经过塘下景阳东路××号后面一出租房时,一中年妇女问我要不要小姐,我同意后,她把我带到该出租房内,里面有四个卖淫小姐,我选了一个小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我给了中年妇女100元。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杨敏系中年妇女,卖淫女曾某。8、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10月12日21时许,我路过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路一巷子口时,一三轮车夫问我要不要小姐,我同意后,他把我带到塘下景阳东路××号后面一出租房交给了一中年妇女,说好一次150元,我把钱交给该妇女后,她把我带到出租房内,里面有2、3个小姐,我选了其中一个小姐发生性关系。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杨敏系中年妇女。9、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检查现场及被扣押的物品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瑞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证实涉案相关卖淫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11、贵州省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实。对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敏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杨敏的供述证明双方共同协商将原先的租住处即塘下景阳东路××号后面一出租房用于容留、介绍小姐卖淫,并另租了一房屋供自己租住;证人何某、曾某和梁某某卖淫女均证实到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三位证人证言相关细节内容与被告人杨敏的供述能相吻合,由此可见被告人张某对容留、介绍卖淫不仅明知且策划和负责望风,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敏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并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敏负责拉客、抽成等,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杨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杨敏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