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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刑初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经商。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7月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3月1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在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街道文昌路99号2楼经营“衢州市柯城鑫朝动漫城”。为谋取非法利益,叶某在该动漫城内设置四台“海洋之星”游戏机(每台均有六个操作基本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余某甲、郑某甲、谢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协助其进行动漫城的日常经营管理,为赌博人员提供人民币上分、退分等服务。同年1月26日晚,民警依法对“衢州市柯城鑫朝动漫城”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海洋之星”游戏机四台、赌资6635元及正在使用上述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方某、余某乙、江某等十六人(均已行政处罚)。经鉴定,该四台“海洋之星”游戏机均有六个机位,可以荧屏计分、上分、押分等,具有赌博功能。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叶某主动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花园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证人余某甲、郑某甲、谢某、祝某、邵某、毛某、郑某乙、朱某、陈某、徐某甲、郑某丙、方某、余某乙、江某、龚某、董某、曾某、徐某乙、程某、姜某、徐某丙、吴某甲、揭某某、汪某、吴某乙、金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赌资6635元、存币卡43张、钥匙2串,予以没收;账本2本、移动硬盘1个,作为证据予以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叶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判员  柴淑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阮承锋附页:1、被告人叶某首次报到单位:衢州市司法局直属分局(衢州市世纪大道677号),联系电话:385****、385****。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