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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苏州战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7号原告苏州战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路625号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杨胜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华国,局长。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998号。法定代表人周乃翔,市长。委托代理人蒋磊,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华玉中,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赵景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战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苏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赵景文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战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战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文立代理审判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