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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陶坤诉王永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坤,王永德,王洪,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222-2号原告陶坤,男。被告王永德,男。被告王洪(常用名王红),女。被告王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坤与被告王永德、王洪、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坤以已与被告王永德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陶坤负担。审 判 长  潘振生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李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亚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