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陶坤诉王永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坤,王永德,王洪,王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222-2号原告陶坤,男。被告王永德,男。被告王洪(常用名王红),女。被告王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坤与被告王永德、王洪、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坤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坤以已与被告王永德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陶坤负担。审 判 长 潘振生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李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邱亚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