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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行审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与穆增安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穆增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2行审第1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本栋局长。被执行人穆增安,男,回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4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届满时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