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冀0104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志杰与贺宜龙、张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张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81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小红,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娟,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被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张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191号彩虹源小区(东区)15-2-501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原告李某提供廖艳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148号石府二区12-1-××号房产(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191号彩虹源小区(东区)15-2-501号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二、查封廖艳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148号石府二区12-1-××号房产(石房权证东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