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牛顺利与刘红伟、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顺利,刘红伟,刘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36号原告牛顺利,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韩立新,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伟,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刘忠,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顺利与被告刘红伟、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顺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由原告牛顺利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