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133号原告崔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郎妍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