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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3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133号原告崔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判员  彭秋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郎妍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