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罪犯金文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38号罪犯金文虎,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文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330号刑事判决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9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4月2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文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金文虎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文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文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已缴纳)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