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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文志与崔益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志,崔益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64号原告杨文志。被告崔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志与被告崔益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