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赵培乾、王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赵培乾,王连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50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罗宇英,行长。被告:赵培乾。被告:王连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赵培乾、王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90114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0114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