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贵英、赵伟与朱霜霖、李本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霜霖,赵贵英,赵伟,李本华,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朱霜霖,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赵贵英,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赵伟,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本华,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赵贵英、赵伟与朱霜霖、李本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朱霜霖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淮检民(行)监抗字(2015)340600000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余跃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毛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