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楚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李岩,楚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649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辉。委托代理人李雅楠,女。被告李岩,男。被告楚旭,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楚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晓丹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武文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