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200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保定市徐水区。法定代表人周某(刘某1之母),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某2将案款11000元交到法院,申请执行人已支取11000元,本院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