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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72号原告:张某,女,194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1976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某乙,女,1964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第三人:马某丙,女,1970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甲,第三人马某乙、马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02月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