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朝练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21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粤J×××××号轿车,从开平市步行街往幕沙路方向行驶。当天22时30分许行驶至幸福路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驾车导致车辆碰撞行人甄某,造成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驾车送甄某前往开平市中医院治疗,随后在医院报警并接受交警处理。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甄某不承担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林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7.52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甄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霭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