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兵与被执行人田应均、蒋达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兵,田应均,蒋达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袁兵,男,汉。被执行人田应均,男,汉。被执行人蒋达瑛,女,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兵与被执行人田应均、蒋达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田应均、蒋达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应均、蒋达瑛向申请执行人袁兵偿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但被执行人田应均、蒋达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应均、蒋达瑛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兵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田应均、蒋达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田应均、蒋达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袁兵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能凯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