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琦与林丽、罗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林丽,罗李敏,张明星,郭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2286号申请执行人王琦。被执行人林丽。被执行人罗李敏。被执行人张明星。被执行人郭春莲。王琦与林丽、罗李敏、张明星、郭春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丽、罗李敏、张明星、郭春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债务66071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明星、郭春莲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横街居凤凰中路2号房屋正在我院处置,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其于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视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状况的认可,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2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