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民初25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郝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判员郁洪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请求:离婚。所依据的事由:2005年我前夫王某某去世,经人介绍我带着王某与被告同居生活,2006年10月12日婚生一子郝某,2006年11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经常赌博,劝阻无效。2014年我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与被告和好结案。被告仍然恶习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与被告离婚,我放弃财产分割,无债权和债务。请法院公正裁判。被告郝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所依据的事由:我和原告婚初夫妻感情很好。我属于外向型性格,原告属于内向型性格,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5月15日之后我玩过一次扑克对分,骂过原告一次。我和原告有夫妻感情,愿意与原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另外为了婚生子郝某也不能离婚。2015年3月份,原告在法库陶瓷城打工,原告说自己打工不放假,因此一直没有回家,我愿意主动把原告接回家。请法院公正裁判。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同居生活,原告带王某到被告家,王某现年12周岁。。2006年11月2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生一子郝某,现年9周岁(2006年10月12日出生)。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被告爱好玩牌,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偶尔发生过矛盾,2014年3月份,原告带王某到法库陶瓷城打工生活,每月工资2850元,婚生子郝某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因此分居至今。2014年5月15日,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结案。之后,被告玩过一次牌,与原告吵过一次架。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调解笔录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夫妻日常生活过程中不尊重原告,爱好玩牌,导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于2014年3月份分居至今,被告主观上负有过错,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在夫妻日常生活过程中应当尊重原告,改正玩牌的不良行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原告应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有义务对被告进行帮助,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教育好子女,避免因家庭生活琐事激化矛盾,以维护好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此次请求离婚事由不足,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没有法定准予离婚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乌晓光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