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财保1号-1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友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陈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财保1号-1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地址在本市中央路389号。负责人傅琼子,行长。委托代理人路鑫,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友毅,男,1972年10月14日生。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苏0106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友毅275万元财产的保全。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张 旭审 判 员 王 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