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9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慧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916-1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龚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龚慧珍在中国银行康巴什支行开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龚慧珍在中国银行康巴什支行开立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算。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