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刑更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唐玉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豫07刑更887号罪犯唐玉平。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孟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玉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唐玉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唐玉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唐玉平在孟州市各地先后实施盗窃十二起,盗走电动车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1579元。原判同时认定被告人唐玉平系累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玉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玉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玉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钦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