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卓信贤与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杨利等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信贤,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杨利,张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762-1号申请执行人卓信贤,男,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中和村六社。法定代表人张小琼,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利,男,197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小琼,女,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9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杨利、张小琼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4,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建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