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常州恒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西赛移动房(常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恒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西赛移动房(常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63-2号原告常州恒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01号新惠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熊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丽霞,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江辉,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赛移动房(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18号。法定代表人STIGHARALDVIGETEIEANDERSEN。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恒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赛移动房(常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恒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恒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恒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诉讼保全费228元,合计388元,由原告常州恒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凌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