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燕贵树、燕朴银申请执行郭光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贵树,燕朴银,郭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赫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燕贵树(曾用名燕春梅),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白果镇。申请执行人燕朴银,女,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白果镇。被执行人郭光全,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白果镇。申请执行人燕贵树、燕朴银申请执行郭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4096.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光全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法执字第20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书华审判员 文天朝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 欣 来源:百度“”